首页  资讯  会展  采购  配套  出口  三资 

 当前位置: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23-05-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管理员

【汽车供应商网】5月9日,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另外,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公告

公告 2023年 第14号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8日




企业推广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 加入我们 | 邮箱登录
版权所有:中国汽车供应商网 Copyright © 2015-2025 京ICP备09065995号-4

E-mail:service@qcgys.com , info@qcgys.com
电话:010-88560270、68420981
QQ:35532167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更多配套相关信息
    请扫码关注公众号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