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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关于开展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2-02 来源: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作者:管理员

沪经信装(2012)96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以及《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沪府办〔2012〕73号),现就开展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财建〔2010〕230号文件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符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条件及《上海市电动乘用车示范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DB/ T31/634-2012)》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申报上海市财政补助资金;
3.组织员工累计购买10辆以上(含)符合上海市财政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单位,可以申报上海市财政团购补助资金。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相关申报材料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gov.cn)浏览、下载。
2.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交内容一致的书面和电子申报材料(光盘)各两份。书面申报材料请用A4纸打印,统一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递交。申报材料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报送变更材料。
3.申报单位应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其他事项
1. 我委根据申报材料(相关车型参数等信息须经市质量技监局认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及时发布符合中央财政补助和上海市财政补助要求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
2.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相关办法另行制定和发布。
3.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中央财政补助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5月3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27日
(受理部门: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东楼1802室
邮 编:200041
电 话:23119445 52980666×15
传 真:52980100
E-mail:chenhl@sheitc.gov.cnnewev@189.cn
[附表1:汽车生产企业、产品信息备案表]

[附表2:汽车生产企业经销、维护网点信息备案表]

[附表3:上海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报表]

[附表4:上海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5:上海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6:上海市团购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7:符合《上海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条件》推荐车型信息表]

[附件: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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