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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规范

东风汽车公司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1-03-30 来源:东风汽车公司  作者:管理员

关于印发《东风汽车公司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东风汽车公司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东风汽车公司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设备采购中的合法权益,保障设备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规范设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关于设备采购强制招标的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设备采购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邀请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东风汽车公司设备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经公司授权为公司设备采购招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事先公布的设备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投标格式提出投标响应书和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可以是设备制造厂家或中间供货商,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子公司在设备采购招标活动中以业主身份参加招标工作,其行政主管为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设备采购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具体办理公司在十堰、襄樊等各单位设备采购招标业务;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执行设备采购招标制度;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依据本办法向招标办委托设备采购招标并参加招标活动。业主不得设立招标机构,不得自行组织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范围内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审计处、组织(干部)部、监察室等部门和业主相应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实施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各单位的设备采购招标履行服务,控制,监督保证职能,具体分工是:
1.规划发展部: 管理招标办公室;运用规划、投资管理计划职能对设备采购招标进行控制和监督;协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设备采购招标职能相关的业务关系。
2.计划财务部: 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重置进度要求编制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并抄送招标办;核查设备招标凭据办理付款手续和项目竣工、转固定资产财务手续。
3.审计处: 审计设备采购合同时核查招标凭据;将设备采购招标列为年度合同审计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对规避设备采购招标等违规违法行为出具审计意见,按情节严重程度分送公司组织(干部)部、监察室。
4.组织(干部)部: 将遵守和执行公司设备采购招标制度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依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意见,对违规干部按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换岗、诫勉直至免职。
5.监察室: 对落实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意见,按监察程序和要求进行查处,并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业主各职能管理部门,参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专业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和业主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专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上述管理职能。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

第十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招标:
1.单项工程设备概算、或同一批计划、同一供应商,设备合同估价或计划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设备;
2.设备合同估价或计划在1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设备;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实行招标的设备。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设备,采取询价比价方式由业主自行采购。


第四章 招标人、投标人、业主

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招标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项目、设备更新重置项目经过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2. 已决定项目开工,并已下达设备采购计划;
3. 设备技术资料经过审定;
4. 设备采购资金来源落实。
第十三条 招标办负责组织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对投标人的资质、投标设备条件进行审查,组织编写《设备采购招标书》,主持招标会议,组织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人,制发《中标通知书》,组织中标人和业主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对签约双方履行合同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参加招标办组织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向招标办提供设备招标条件,技术条件和商务要求,办理委托,推荐设备供应商,参加编制招标书,协助召开招标会议,参加评标,与中标人签定设备采购供货合同书并履行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业绩证明;
2.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应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3.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依据招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响应。投标人参加招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中标后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商务条件和业主签定设备供货合同书并履行相应责任。
投标人参加投标时,要按照招标书的要求,向招标办交纳招投标费用和保证金。


第五章 招标投标和业务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和业务管理的程序:
1. 公司和业主的投资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设备采购计划时,抄送招标办。招标办依据设备采购招标范围确定进行招标的设备明细,并制发《设备招标通知单》送业主和公司财务部门。
2.由业主填写“招标委托书”,送交招标办,同时向招标办提供第十条所列资料。
3.招标办与业主共同研究采用招标的方式,如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并约定发标、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方式;
4.由招标办与业主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共同商定标底;
5.招标办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6.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办与业主共同确定投标人及其人数,并由招标办通知投标人先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若采用公开招标,在发出招标公告的同时公告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对复杂的项目可在发出招标文件后,举行技术交底会,并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
8.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9.组成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10.召开招标会议,开标;
11.评标、定标,整理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进口设备由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或其他国家指定的进出口公司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书。审计部门进行合同审计。
14. 招标办鉴证合同书,向公司和业主的财务部门发出准备付款通知。

第六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
1. 邀请招标(即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办根据掌握的信息,向具备承接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定向发出投标邀请函。受邀请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三家。
2. 公开招标(即竞争性招标):招标办通过公开发行的、影响面较大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报刊杂志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有能力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为便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要求投标人提前报资格预审文件,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经历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2)人员、设备和工厂等方面的承担能力;(3)财务状况。待资格预审合格后,再向其发售正式招标文件。

第七章 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 开标
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大会由招标办主持,邀请评委、业主、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记录。
第二十条 评标
评标分为审标、评标、定标三个步骤。
(一) 审标
审标原则:
1.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2.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法;
3.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4. 投标报价有无计算上的错误;
5. 在审标过程中,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澄清和说明要做书面记录。澄清和说明时不得修改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 评标
1. 评标在开标后立即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进行。评委会由招标办负责组建,其成员由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公司招标办的代表和业主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
2.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对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和投标人的资信情况,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 定标
招标办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八章 违规违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设备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同一个工程的设备,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执意不改的,处应招标设备合同估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各种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执意不改,导致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无法进行,或造成中标无效等恶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索贿受贿,处没收受贿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数额较大的,并处记过处分,或撤消职务处分。
4.业主在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设备订货合同,处交纳招标设备估价金额2%的招投标费用。其中,一部分作为招投标费用支出,一部分对投标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投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其中一部分给业主进行赔偿,一部分支付招标费用。同时在2年内取消其投标资格。
1. 隐瞒投标真实情况;
2. 串通其它投标人,哄抬投标价;
3. 采取不正当手段,防碍排挤其它投标人;
4. 向业主或招标办人员行贿;
5. 中标后不与业主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在评标时偏袒该投标人;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侯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给投标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处没收所得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设备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对招标办处中标设备估价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经济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阻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设备的招标,强迫招标办、评标委员会和业主确定其指定的投标人中标,中标无效。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处罚,处个人(包括单位责任领导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自行设置招标机构并自行组织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执意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列处罚规定,由公司监察室负责执行,计划财务部、组织(干部)部等部门配合默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公司及相关部门制订的设备采购招标规定全部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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